大冶人注意!7月1日起禁行!

2020-06-15 10:42来源:admin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措 施通告如下。

  一、三轮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燃油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 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 代步车等)。

  二、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 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持相关证明、凭证,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在工信部《机动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 速电动车,黄石门户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三轮机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 D 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 C2 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 证;无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机 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日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三轮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不含黄金山地区)道路上行驶, 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处罚。

  六、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特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 发的车辆号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车辆依法扣留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的,黄石信息网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寄递物流行业三轮机动车,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车辆规范管理措施,统一外观标识和编号, 购买相关保险,经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上路行 驶,过渡期满后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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